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公务用车监督管理,确保公车使用管理规范、安全运行、节约高效,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7〕26 号)、《福建省教育厅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小组转发福建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福建省属高校及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闽教综〔2017〕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以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名义购置或接受捐赠的用于履行公务的各类业务和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 配置管理
第三条 学校办公室根据公车的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车配备更新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财务处根据更新计划统筹安排预算经费并严格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做好公务用车资产的采购、建帐、处置和报废等工作。
第四条 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国产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国产轿车。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五条 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公车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学校公车的使用管理和统筹协调等工作。
第六条 加强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实行管理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车辆,严禁公车私用。
(一)加强公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私自驾驶公车;公车须集中停放,双休日、节假日期间除值班及出差在外的车辆外,一律封存停驶。
(二)公车由专职驾驶员驾驶,建立车辆及驾驶员管理档案,实行驾驶员动态考核,采取交通安全奖惩措施,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确保行车安全,延长车辆使用寿命。
(三)实行公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按公车油耗、运行费用进行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严格登记并定期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
第七条 学校公务用车用于学校主要负责人工作用车和机要通信、应急处置出行保障。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公务出行社会化、市场化。各单位一般公务出行原则上应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公交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车、网约车(不含专车)等,或租用各类合法的车辆,用车后凭正式租车票据按财务规定据实报销。
第八条 严格实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和登记公务用车使用情况,一事一单。登记内容应包括公务用车使用日期、使用时间、使用单位(部门)、使用人、审批人、用车事由、出发地、目的地、行驶里程、驾驶员及车牌号等信息,并需使用人签字确认。
用车单位应按用车申请中确认的任务和路线行车,不得临时要求司机改变线路或增加任务。有特殊情况需改变或延长行车路线的,要征得相关领导的同意后才能改变,事后应补办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校纪委应当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审计处应当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改革后保留车辆的配备及运行维护费、经费支出、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