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公务出行用车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车辆配备的规定,确保学校公务出行用车管理规范、安全、节约、高效,杜绝公务出行用车管理中各类违规现象的发生,根据《福建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省直单位公务用车保障范围和办法的通知》(闽车改办〔2016〕124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7〕26号)、《福建省教育厅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小组转发福建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福建省属高校及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闽教综〔2017〕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二条 学校公务用车可用于学校主要领导工作用车和以下情形的重要应急公务出行保障:
(一)执行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应急公务;
(二)送领机要文件、急件和材料;
(三)参加重要外事活动及公务接待;
(四)参加中央及国家机关在闽的调研、督察活动,省委、省人大、省政协、省纪委重要会议和福清市委、福清市人大、福清市政协、福清市纪委重要会议的应急接送;
(五)在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过高的前提下,可用于参加跨区域出差、下基层调研和集体公务等出行活动。
第三条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公务出行社会化、市场化。各单位一般公务出行原则上应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公交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车、网约车(不含专车)等,特别是有公交车通达的地方,原则上乘坐公交车前往。
第四条 副厅级校领导发放公务交通补贴(1690元/人·月)保障其在福清市行政区域内公务出行。
第五条 在遵守本办法第三条要求的前提下,有以下情况,可进行公务租赁车辆:
(一)组织参加大型会议或集体公务活动(3人及以上);
(二)多单位联合调研、检查工作,确需车辆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租赁车辆;
(三)参加一般外事活动及公务接待;
(四)其他确需租赁车辆的,须事先经所在单位研究后实施。
第三章 运行模式
第六条 保留的公务用车运行模式:
(一)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学校公务出行用车管理和统筹协调等工作。
(二)公务用车使用必须填写《公务出行用车审批单》,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报学校办公室进行统筹安排,实行一事一批。
(三)加强公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私自驾驶公车;公车须集中停放,双休日、节假日期间除值班及出差在外的车辆外,一律停驶定点停放。
第七条 公务租赁车辆的运行模式:
(一)公务租赁车辆是指通过租赁车辆,按社会化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公务出行,确保公务出行高效、便捷、安全。
(二)公务租赁车辆由各单位自行负责。租赁车辆必须填写《公务租赁车辆审批表》,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实行一事一批。
(三)车辆租赁经费在各单位办公经费中列支,在经费总量下统筹安排。各单位进行公务租车费用账务报销时,必须附《公务租赁车辆审批表》以及租车公司出具的正式发票作为原始凭证。
(四)不得采用月租、年租等形式长期租赁车辆。
第八条 学校教职工报销公务交通费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表、交通费用报销票据等凭证。交通费用报销票据应是合法的公共交通票据,包括公交车票据、城市轨道交通票据、出租车票据、网约车(不含专车)票据等。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纪律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车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不得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单位固定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第十条 校纪委应当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7〕26号)文件精神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公务出行用车审批单
2.公务租赁车辆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