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工作和公务接待经费管理,根据《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闽委办发〔2016〕34号)、《<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省直机关实施细则》(闽机管综〔2017〕60号)、《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通知》(闽机管综〔2018〕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及下属各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本细则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厅局级及以下人员的公务接待活动。
厅局级及以下人员的公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内容等,由相应接待单位组织实施,或以牵头单位的对口部门为接待单位。
会议的住宿、用餐等安排,严格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实施。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服务教学科研、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无派出单位或邀请单位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业务检查、调研等通知,可作为接待公函,但应附上人员名单。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遵循“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见附件1),连同派出单位或邀请单位公函,报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派出单位、接待事由、活动安排、经费预算、是否协助安排日常用餐及标准等。
第七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不得到机场、车站、码头、辖区边界或跨地区参加迎送。除接待部门工作人员外,其他迎送人员一般控制在2人以内。
第八条 公务接待活动应当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接待场所。
第九条 接待对象住宿执行财务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标准,原则上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若学校邀请的专家或客人,确需提供住宿,优先安排校内培训中心;如外住,必须严格按照差旅费标准核报。与会人员住宿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福清市陪同人员和学校工作人员在同城范围内不得不安排住宿。
第十条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为接待对象安排工作餐1次,餐费标准不超过150元/人。接待单位在用餐标准内据实报销。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中一律不得饮用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的酒类或含有酒精的饮料。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安排工作餐时,除陪餐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视情况可以安排简餐,在每人50元标准内据实报销。严格控制工作人员人数,无关人员不予安排。
第十二条 同城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用餐。福清市城区街道范围内均属同城。
福清市单位人员陪同福清市外接待对象到学校开展公务活动时,以接待对象为认定主体,不属于“同城活动”,可接受工作餐安排。福清市单位陪同人员数量应严格控制,福清市外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福清市单位陪同人员不超过2人;福清市外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福清市单位陪同人员不超过接待对象的四分之一。福清市单位陪同人员所在单位应提前向接待单位发函,告知接待对象及陪同人员数量、名单、行程等事项,作为接待单位报销凭证之一。
第十三条 接待对象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执行财务部门制定的接待对象在接待地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与会人员按照会议安排用餐。
接待对象明确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日常用餐的,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用餐并提醒交纳伙食费。
接待对象明确不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日常用餐的,接待单位除可以安排1次工作餐外,不得再安排其它用餐。
第十四条 应邀来校参加业务指导、授课、讲座、专家论证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对象,费用可由邀请单位按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结算;邀请单位在发出公函时,应明确费用结算方。若由邀请单位结算的,在邀请函中应明确接待对象回本单位后不再领取在接待地期间的相关差旅补助费。
邀请对象属同城范围内的,一律不安排工作餐;邀请对象为异地的,确因工作需要,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报销时还应附上相关活动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六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应当自觉遵守接待地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时,应当明确是否需要接待单位协助安排日常用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日常用餐的,应主动向接待单位据实交纳伙食费,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住宿严格执行差旅住宿标准,差旅费报销和相关补助领取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优先利用本单位会议场所,保障接待对象会议需要。确需租赁会议室的,按照方便、节俭的原则,选择会议定点场所开会,执行协议价格。
第十八条 出行活动可安排集中乘车,根据团组人数和公务活动情况合理安排相应车型,原则上3人以下安排轿车,4—5人安排商务车,6—15人安排中巴车,16人以上安排多台中巴车或大客车。接待用车优先选择定点车队车辆。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每批次公务活动结束后及时结算。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或邀请单位公函、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见附件2)等。超标准、超预算、超范围开支的公务接待费,一律不予报销。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由接待单位如实填写、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应当与派出单位或邀请单位公函相一致。
第二十条 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具备条件确需以现金支付的,经办人应当书面说明原因,报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接待单位无接待审批制度或接待审批制度执行不严的;
(二)擅自扩大接待范围或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的;
(三)擅自提高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的;
(四)报销无公函的接待费用或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公务接待费的;
(五)报销与公务接待无关费用的;
(六)转嫁公务接待费的;
(七)其他违反《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闽委办发〔2016〕34号)、《<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省直机关实施细则》(闽机管综〔2017〕60号)、《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通知》(闽机管综〔2018〕91号)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有以上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相关违规违纪线索报纪委监察部门,纪委监察部门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表
2.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国内公务接待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