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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印章管理规定
2021-05-19 09:35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印章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各级各类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印章使用和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与社会声誉,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印章包括:

(一)学校公章:中国共产党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委员会”印章(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印章)、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印章(以下简称“学校行政印章”)、“福建技术师范学院”钢印(以下简称“学校钢印”);

(二)校党委书记公务方章、签名章,校长公务方章、签名章;

(三)校党委各部门、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印章;

)校行政各部门、各学院、各直属业务单位、科研机构群团组织印章(以下简称“单位公章”);

)合同章、发票章等冠以法定名称的业务专用章(以下简称“业务专用章”);

)其它经学校许可使用的印章。

 第三条 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各级各类党务印章和行政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印章管理规定的制定,以及印章的刻制审批、监督使用、启用回收废止等管理工作。单位公章的使用和管理单位须制定本单位(含挂靠单位)公章管理细则,并经学校办公室审核、备案,原则上由分管领导签发后实施。

第二章 印章的规格及式样

第四条 各类印章所刊汉字原则上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学校发文所规定的名称。如字数过多难以刻印,可以采用通用简称。印章刻制的规格以及式样统一由学校办公室规范,其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五条 印章一般为圆形,依性质中间刊党徽或五角星。业务专用印章的形状、样式根据需要并兼顾传统习惯刻制,应含“用途+专用章”字样。名章、签名章不做统一规定。

第六条 其它机构印章和特殊专用印章的规格和式样,由学校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规范。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七条 学校法定名称章的使用范围

   (一)党委印章

    1.以学校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公函、报告、决议、批复和其它材料;

    2.由组织部门批准的入党志愿书;

    3.签署党委意见的报表、推荐表;

    4.以党委名义开具的介绍信;

    5.出国出境政审;

    6.其它需要使用党委印章的文件及材料。

(二)学校印章

   1.以学校名义向上级单位报送的各类公文、报表等;

   2.向校外单位发送的函件等;

   3.向校内单位印发的文件、通知等;

   4.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意向书等;

   5.以学校名义开具和颁发的学历证明、各种荣誉证书、聘书、职称证、退休证等;

   6.以学校名义开具的用于对外联系工作、考察调研、处理业务的相关文件、认证材料以及各类证明材料等;

   7.申报国家、部委、省市级各类科研课题的申请材料;

   8.各类须经学校批准的申请表、广告、声明、申报材料、出国证明材料等;

   9.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的其它需要使用学校印章的文件及材料。

  (三)学校钢印

  学校颁发的各类证件,包括工作证、职称证、退休证、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等。

第八条 校党委书记签名章校长签名章的使用范围

(一)党委书记签名章

  1.出国政审用章,凭学校发布的有关出国文件,依据组织部门审查意见,在政审表上加盖书记签名章。

  2.职称政审用章,依据人事部门审查意见,在职称评审表格上加盖书记签名章。

  3.其它事由用章,一律须经书记本人同意、签字后方可用章。

(二)校长签名章

  1.需要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各类报表、合同、协议、意向书以及委托书、任务书、申报表、审批表等;

2.各种校级聘书、荣誉证书等;

3.以校长个人名义发出的信函以及校长明确批示需要使用校长签名章的文件信函、证明等。

第九条 单位公章的使用范围

(一)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印章

  以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名义上报、下发的公文、通知、通告、公告以及对兄弟院校、单位的来往信函、贺信等;其它事由需用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印章,分别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审批。

  (二)学校各学院、各部处和直属单位印章,仅用于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原则上不对外使用,上级领导机关有明确要求的或业务专用章除外。

  (三)学校科研机构印章仅用于校内工作联系,学术交流,宣传、推荐、申报科技成果,向学校推荐或申报科研项目。

第十条 业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业务专用章仅用于业务范围内处理公务。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印章的使用必须坚持严格、安全的原则,各单位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公章或被授权管理的印章负责。

各责任部门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用印审批手续和用印登记制度。按照“谁签批,谁负责”的原则,使用印章前应核实签发人姓名和用印内容;印章使用完毕后须填写《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印章使用登记表》,对用印日期、用印单位、用印事由、批准人、和经办人等进行详细登记,以备核查。印章管理人定期对《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印章使用登记表》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学校可将部分业务专用章授权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和使用,由被授权的职能部门负责人签批用印。

  (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拒绝用印:

  1.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或批准权限不当;

  2.内容违法违规或有误;

  3.仅涉及个人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问题;

  4.非本校教职员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

(二)印章的保管人不得携带印章离开办公地点;严禁在空白的介绍信、证件、奖状、证书以及其他空白纸张上用印。使用印章时应仔细阅读用印内容,核实用印数量,检查留存材料是否齐全;保证印章端正、清晰、美观,落款处加盖的印章应加盖在文件日期中间偏上位置,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学校钢印须照片压印)。

第十二条 使用学校党委印章、行政印章和校党委书记签名章、校长签名章的单位需在OA上填写《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印章使用申请表》,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上报上级部门的重大事项,原则上须经校党委书记或者校长批准后方可用印。

对于公文、授权委托书等用印,学校办公室应保留两份文本。协议书、合同书等用印,办公室应登记目录并保留一份文本。用印留存的材料应定期整理、立卷归档。各单位应做好本单位用印登记并保存相关材料备查。

第十三条 违反学校规定使用印章的,学校对部门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追究部门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五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十四条 印章刻制程序

(一)校级印章的刻制由学校办公室持上级单位批准成立的批件及证明信函,前往符合公安机关规定的刻印地点办理刻制印章相关手续。

(二)单位公章的刻制需提交机构成立批件和经学校办公室、相关分管校领导审批《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刻制印章申请表》。学校办公室确定印章规格及式样后前往公安机关规定的刻印地点办理刻制印章相关手续。申请时,须注明印章的详称、使用范围、责任人、保管人等内容。

(三)业务专用章的刻制,除按照单位公章的刻制程序办理外,应提供该印章的使用管理细则。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带有“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字样的公章和业务专用章。

第十五条 印章刻制完成,由学校办公室留存印模、发文后交印启用。对于学校办公室无备案的印章,学校不承认其有效性。

第十六条 因印章破损、遗失或机构变更等原因需要重新刻制时,应由印章保管人员填写《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印章废止申请单》和《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印章刻制申请表》,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核准后发方可刻印。遗失公章的还须按规定登报声明。

第十七条 损坏或废止使用的印章须交回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验印登记后交由学校综合档案室保存或处置。

第十八条 学校办公室应及时更新校内行政印章目录,未列入目录的印章均为无效印章。校内各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刻制与保管,各单位各种公章、业务章及管印人员名单须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有关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未经学校批准私刻印章的,学校将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因此造成损失的,学校还将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使用伪造印章、弄虚作假骗用印章,监印人不按照规定用印、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的,学校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责任人警告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影响学校正常管理工作,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的,学校不仅给予当事人、监印人警告直至开除公职处分,同时要追究持印单位负责人的管理责任、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行校内有关印章

管理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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