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技术师范学院信访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学校同广大师生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信访秩序,使信访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所属内设机构各部、处(室)、馆,各学院接受并办理的校内外来信来访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访工作,是指校内师生以及与学校有关的单位和人员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网络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或举报违纪违法行为,依法由学校及相关单位处理的工作和事项。
第四条 信访工作是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具体体现,是听取广大师生员工和人民群众批评、意见和建议的窗口,是改进工作作风、促进勤政廉政的重要渠道,是维护学校稳定、促进学校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领导都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
第五条 信访工作在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坚持为学校工作大局服务、为学校发展建设服务、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第七条 对于涉外或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和信访事项,各单位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和扩大。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八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学校及其部门、单位提出:
(一)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二)对学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对学校各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渎职失职行为的举报和揭发;
(四)对学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自身合法权益行为的控告;
(五)应由学校或所属部门单位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九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的,一般应当到学校设立或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进行;走访结束后,应当离开接待场所,不得滞留。
第十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
第十一条 走访的信访事项原则上要由本人提出,有特殊原因时方可由他人代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其监护人或亲属代为反映。
第十二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煽动、串联、胁迫、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
(三)提出信访事项,原则上必须载明信访人真实姓名、联系方式、诉求的事实、要求和理由;
(四)不得扰乱学校教学行政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和拦截公务车辆;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得占据接待场所和携带危险品、爆炸品、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不得将生活不能自理或有传染病的人员弃留在接待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来访人员的食宿、往返路费等费用自理。
第十四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信访工作的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 学校信访工作实行二级信访制度。学校为信访一级单位,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单位为信访二级单位。信访管辖坚持“逐级上访、分级受理”的原则,强化基层单位信访工作责任,坚持做到能在基层解决的矛盾不上交学校,能由职能单位解决的问题不上报学校领导,努力将矛盾、问题解决在基层。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分管信访工作,并明确一名兼职信访工作人员,负责做好本单位信访工作,负责承办学校转、交办的信访事项,并按时向学校报送有关转、交办的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十七条 信访工作坚持首信首访责任制,谁主管、谁接访,谁负责落实反馈,尽量不让信访人为同一信访请求再次来信来访。
第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必须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尽职尽责;做到文明接待,热忱接访,听取陈述耐心,答复问题明确,处理问题公正及时。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对信访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工作造成损失的;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人材料的;泄露国家机密和工作机密,将控告、检举材料转给或者透露给被控告人、被检举人的;徇私舞弊及其它违法乱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信访工作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经过受理、办理及回复等程序;信访人不服处理结果的,可以申请复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两级信访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机构应当公布本部门单位的通讯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等信访信息,畅通各种信访渠道,最大限度方便信访人。
第二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对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信访人。对信访事项中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公检法机关和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解决的,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机关提出;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人应当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办理,学校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对匿名信访件视情况区别对待。凡有具体线索、情节,具有可查性的,应当受理;无具体线索、情节的,可以登记存档,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办公室和纪委综合室分别代表学校作为校一级接访单位,其中学校办公室负责综合类信访件的接收处理协调和批转工作,纪委综合室负责检控类信访件的接收处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纪委只受理对党员及领导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党员及领导干部对组织处理不服的申诉,以及广大师生员工及社会群众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对已经受理的信访事项,应认真填写信访办理单,经有关领导签批处理意见后,将信访材料(含信封等)附在信访办理单后进行编号登记,视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信访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由该单位直接办理;
(二)信访事项属于学校其他职能单位管辖的事宜,由学校办公室转呈校领导阅示或直接批转对口的职能单位阅处;
(三)信访事项属于学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管辖的,由学校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共同处理,或由一个单位牵头、其他相关单位配合处理;
(四)对于反映有关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问题及建议,或几个单位较难协调处理的问题等,学校办公室呈报有关校领导阅示,并负责将校领导的批示意见及时批转有关单位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理单位应当在办理期限内办结;上级机关没有注明办理期限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0日,并要上报上级有关部门陈述延期理由。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报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要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二十九条 信访工作务必做到“件件有回音”,及时将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和结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回复给信访人,其中书面文书的送达途径包括当面送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对于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应该及时向上级机关或领导报告办理结果。
第三十条 对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回复:
(一)请求事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应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对信访人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信访人对学校各单位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原则上应当遵守执行。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得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单位或学校办公室复查。原办理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查意见。经复查,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就不再重新处理,但应当对信访人做好疏导教育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纪委综合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